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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磊;
单位: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精神主要体现在程序从宽,刑罚观亦有必要随之调整与更新。应当坚持控辩协商量刑的司法理念,限制检察机关的量刑抗诉范围。依照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审理的轻罪案件,检察机关通常不宜提起量刑抗诉,只有在原审法院严重违反量刑规则、量刑结果远远偏离量刑建议等极其特定的情形下,才允许检察机关以量刑为由提起抗诉。刑事上诉审制度有不同的机制与模式,在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背景下,全面审查的审理方式与抗诉开庭的规定应当有所调整。以量刑不当为由的上诉或抗诉,除非原审有重大的事实认定错误,上诉审法院原则上不得加重原判刑罚。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抗诉;;覆审制;;无害错误
基金资助: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金资助项目“司法供给侧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项目编号:070121500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