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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5年第03期:新中国制宪权代表的复合结构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刘苍瑜;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责任研究基地;

摘要:制宪权代表是一种对人民的“代行为式”代表,人民的制宪行为是对国家存在类型与形式作出具体的总决断。因此,“作出制宪决断”是代表人民行使制宪权的核心。在制定“五四宪法”的八个环节中,通过区分“决断”与“咨询”以及“决断主体”与“工作机构”,制宪权代表的判断标准可明确聚焦于“对宪法文本做出决断”。基于此标准,可以确定新中国的制宪权代表为中共中央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者构成了“政治程序”和“法律程序”制宪决断代表的复合结构,并在制宪过程中完成了三次决断行为:一是中共中央作出制宪决定是制宪程序的起点。二是中共中央宪法起草小组起草宪法草案初稿,确立宪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三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宪法,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该复合结构下的代表真实地表达了人民的制宪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了人民制宪意志与利益的内外统一。这不仅在理论上回答了代表制的争论,还为新中国法治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关键词:制宪权代表;;制宪决断;;制宪历史;;复合结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