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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5年第03期:《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标准引用规则的解释和续造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陶丽琴;

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民法典》唯一以具体类型标准构造的规范,其第511条第1项依据新《标准化法》修改了内容:增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首位引用,确立了标准依类型的排他选用及层级顺位。标准引用规则的解释应立足于合同漏洞补充的制度功能并作民法与标准的双向观察,须防范标准化制度的行政化逻辑对其立法内涵的可能异化。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合规要件构成合同的当然内容,通过确定质量要求的“已明”部分来判断“不明”部分之漏洞事实,然援引为漏洞补充的内容意味着以最低技术要求为履行的法定依据,将降低供方义务水平而缩减需方质量利益。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现实中难免重叠,两者区别于制定主体的行政身份而非技术水平高低,排他引用和层级顺位的规定导致规则多重、内涵不一,应遵市场契合性和时间优先性原则而择一适用。“通常标准”宜以“中等品质”为内涵,其他标准类型的择用须依此证成。“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与《民法典》第510条及第142条合同解释的规定功能重叠,故无适用价值。

关键词:合同质量要求;;漏洞补充;;标准引用;;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通常标准

基金资助: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质量基础多要素综合应用示范及体系架构演进研究”(项目编号:2019YFF0216800)课题五“新形势下中国NQI治理体系新架构与服务模式演进研究”(课题编号:2019YFFO216805)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