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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庭;
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风险社会和数字社会双重结构性因素的耦合下,司法权运行逻辑从事后应对转变为事前预防。作为预防型司法的实践表达,“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要求人民法庭基于司法大数据研判辖区社会矛盾纠纷发展态势,以司法建议等形式帮助基层党委政府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善用调解制度,促进基层社会养成冲突管理的能力;切实履行指导人民调解的法定职能,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矛盾纠纷协同治理的过程中,人民法庭职权存在无序扩张的风险,对调解的过度倚重可能侵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对此,需要在法律上承认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并且透过明确基层法院与人民法庭的业务分工,厘清人民法庭与司法所的工作任务,划定人民法庭的职权范围。同时,借由民事诉讼程序的分类建构,限缩特邀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嵌入纠纷中立评估机制,确保程序选择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关键词:“枫桥式人民法庭”;;特邀调解;;基层社会治理;;风险预防
基金资助:湖南省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法治背景下人民法庭司法便民功能转型研究”(项目号:22YBQ016);;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纠纷治理的数字化研究”(项目号:22SFB5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