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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06期:政务数据共享的公法构造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陈越峰;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在政务数据共享公法构造形成的历史逻辑上,提升行政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的内生需求、与依法行政、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外生需求,共同构成了“双轮驱动”机制。在政务数据共享的行政法律关系上,以《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为标志:在主体方面,明确了国家战略统筹机构、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和政务数据共享主体之间的统筹分工体系;在客体方面,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排除在外,以“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作为目的要件,坚持依法共享为原则,通过目录管理制度形成“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的共享数据分类体系;在权责方面,建构了基于平台的“申请—答复”一元化共享机制和三层争议解决机制,形成了一个政务数据共享的内部请求权体系。这一公法构造将在实践中不断解释与适用,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法治保障。

关键词:政务服务;;数字政府;;政务数据;;数据共享;;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