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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丽阳;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往往附带诸多订立于破产程序前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其中,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是破产程序中较难处置的一类合同,《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以处置此类合同的权利,并特别规定了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选择履行权。租赁合同未履行完毕的界定标准应以给付义务为限,在此前提下,应进一步厘清选择履行权的内涵,从“解除—继续履行”模式转向“拒绝履行—继续履行”模式,在合同继续履行权基础上增设合同转让权,并限制管理人在处置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特殊租赁合同时的选择履行权,以适应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此外,对于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处置中所涉及的预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应费用,应明晰各类费用在不同情形下的性质及相应处置规则,以实现对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关键词:破产程序;;租赁合同;;选择履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