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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窦海阳;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做了扩展。这些扩展有其现实需要并具有合理性。多个行为基于因果关系具有“一体性”是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关于行为具有“一体性”,《民法典》第1171条展示了单个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类型,《生态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9条展示了在环境侵权中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类型。其他类型还可以基于连带责任的要件进行扩展,而无须基于法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总是以抽象标准在个案中与诸多要素相结合做出评价的过程,这个过程应当交由法官作具体裁量。基于因果关系判断多个行为是否具有“一体性”,也同样需要综合运用主客观因素作出评价。
关键词:多数人侵权;;分别侵权;;因果关系;;连带责任;;一体性
基金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科建设“登峰战略”资助计划(DF2023YS32)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孙宪忠学部委员工作室建设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