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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静;
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实践转化存在规范上的证据壁垒、行政言词证据的任意转化和行政鉴定意见类证据的笼统转化三大突出弊病。究其原因,在于实践中的证据转化成本-风险失衡所产生的抑制效应,以及证据转化与排除规则不畅的双重制约。对此,在宏观规制层面,需坚持“刑事引导行政取证”双向协同机制,推动刑事与行政机关在证据收集、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与互动;同时,重申证据能力科学判断原则,强化证据转化过程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在微观操作层面,应立足行刑衔接案件的特殊性与专门性,重点优化证据衔接路径:强化行政证据实质性审查与补强要求,扩展移送证据类型范围,完善言词证据严格转化与例外适用规则,构建行刑证据衔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此推动行刑衔接体系的高效运行。
关键词:行刑衔接;;证据转化;;刑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