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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瑞华;
单位:北京大学;
摘要:在被告人拒绝作出有罪供述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主观要件事实方面,通常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为解决这方面的困难,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或者修订司法解释,在涉及毒品、诈骗、帮信、洗钱等犯罪案件中相继引入了综合认定规则。这种综合认定法与推定认定法存在实质区别,也不同于那种通过直接证据即可确认行为人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方法,而大体属于一种根据间接证据来作出逻辑推断的事实认定方式。这种针对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需要满足法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与推定规则相比,综合认定规则不仅没有降低主观明知要素和非法占有目的要素的认定标准,而且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证明要求。
关键词:犯罪主观要件事实;;明知;;非法占有目的;;推定规则;;综合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