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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仁洁;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要:《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法可能将事故调查报告等专门性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范围。实践中,事故调查报告面临实质审查需求,但又确实存在形式化审查问题。事故调查报告的强行政性、专业性、内容构成的复合性以及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是导致形式化审查问题的主要原因。为防范前述问题,可以探索在限定事故调查报告能够作为刑事证据出示和作为定案根据使用的内容范围及行刑转化条件、明确不同主体出庭接受质证义务的前提下,以分层、递进式证据调查模式为参照建构事故调查报告的分层质证规则。
关键词:事故调查报告;;认证形式化;;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质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