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吴庆棒;
单位:北京警察学院;
摘要:为应对司法鉴定范围受限的现实挑战,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0条创设性地将专门性问题报告纳入刑事证据范畴。然而,其实践运用存在证据能力形式化审查与证明力不当评价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是证据定位与审查标准双重缺位、程序支撑与分析方法同步失衡形成的结构性困境。对此,可以从“实体—程序”双维路径促进专门性问题报告的科学运用。在实体维度,一方面,需明确专门性问题报告的独立证据种类属性,并在未来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协调其与鉴定意见的规范关系;另一方面,应构建专门性问题报告关联性的形式与实质双层审查标准,并细化其可靠性的审查要素。在程序维度,应建立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证据开示程序、保障“专家”的诉讼参与以及强调主客观统一证据分析方法的裁判融入,为实体审查提供程序保障。
关键词:专门性问题报告;;《刑事诉讼法》修改;;鉴定意见;;证据可靠性
基金资助:北京警察学院科研项目“侦鉴协同视角下刑事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质量控制机制研究”(2026KQN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