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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良芳;黄卓成;
单位:浙江大学;
摘要:网络隔空猥亵能构成猥亵犯罪,这已经为司法解释所确认。然而,这一命题的正当性还需接受刑法解释学的检验。从文理解释的视角考察,物理性身体接触并非猥亵行为的必备要素;从法益保护的立场出发,网络隔空猥亵同样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从不法本质的层面分析,该类行为亦能满足猥亵犯罪的“性满足感”;从目的解释的维度审视,将网络隔空猥亵纳入猥亵犯罪的规制范围,符合该类罪名设立的保护目的。因此,基于解释学的路径导向立场,可以证成网络隔空猥亵成立猥亵犯罪的结论。
关键词:网络隔空猥亵;;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刑法解释学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网络犯罪治理对策研究”(20&ZD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