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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燚;
单位:北京邮电大学;
摘要:当代与客观归责对立的主观归责,既不是指责任归属,也不是目的行为论者所指的故意认定,更不是确定客观可归责性之后另立的故意归责的检验步骤,而是指客观犯罪事实能否直接归责于行为人主观意志的问题。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是“人的不法”发展到规范归责阶段后所呈现的两种归责模型,二者在规范论立场上存在显著差异。正是由于对归责对象、归责标准,以及行为规范与注意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存在不同理解,主观归责论面临诸多现实难题。刑法中应重申客观归责的立场,对故意犯和过失犯的不法与规范构造进行价值重塑。
关键词:主观归责;;客观归责;;人的不法;;行为规范;;注意义务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数字时代涉案财物处置实体规则的体系化建构”(23YJC8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