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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剑生;
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创设行政许可有效期制度,缘于调适行政许可法效果的法安定性和许可要件的不稳定性之间矛盾。行政许可有效期制度是行政许可延续的前提,无行政许可有效期制度,即无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延续程序原则上与初始行政许可相同,但它有自己的内容与特点。在特别许可延续中,申请人不能排除“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保障行政许可的公正性;申请人在有效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宜一概否决,特别许可延续可以转为“重新许可”,以确保不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对行政许可延续申请的审查强度不能减轻,行政机关仍然应当履行《行政许可法》第34条规定的审查职责,即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例外。在行政机关逾期未能作出是否延续决定时,因《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明确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不能依照《行政许可法》第42条的规定延长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视为准予延续”中的“视为”是推定许可,不是拟制许可,在行政许可延续的性质上,特别许可应采用“重新说”,一般许可采用“延长说”。在未来《行政许可法》修改中,应当在区分许可数量有限与无限、特别许可与一般许可的基础上,新增“视为驳回申请”和行政机关逾期可以作出“不予延续决定”的法定情形。
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延续;;推定许可;;重新许可;;延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