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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岿;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将羁押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单列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并明确作为独立的赔偿案由,是在一个渐进过程中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的法律续造,符合方法论的要求,具有正当性。赔偿案由的独立化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同时,法院已对羁押机关怠于履职国家赔偿进行了积极建构。法院确立和适用了过错责任,并对“合理注意义务”的意涵,结合具体案情予以了阐述和发展,尤其是在防止第三人侵害和健康保障方面。但司法建构也有其很难克服的局限,如未明确提及的考量因素、未充分展开的说理、裁判之间的不一致以及难以改变的羁押环境和条件。未来,羁押机关怠于履职致害赔偿的法教义学还需要通过解释充分说理的法院裁判进行情境化、类型化的发展。
关键词:羁押;;怠于履职;;国家赔偿;;司法建构;;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