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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解君;
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双碳”目标和“新质生产力”的双重导向下,低碳技术的研发创新与推广应用必须更加受到重视,立法也须对低碳技术发展的现实问题与未来需求做出回应,并通过科学、良善的法律制度安排引领和推动低碳技术发展,以抢占低碳技术制高点。低碳技术是以减少或消除碳排放量为特征的技术体系,种类繁多、形态多样,其发展往往要经历一个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的生命周期阶段,且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技术特点与需求。从技术生命周期视角来观察,我国现行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并不符合技术生命周期规律及其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我国未来建立低碳技术法律制度,应遵循低碳技术发展的生命周期规律,既加强低碳技术共通性的统一法律制度框架构建,又对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低碳技术进行过程性、差异性的法律机制设计,确立萌芽期以引导和激励为主的技术创新机制、成长期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的技术应用推动机制、成熟期技术转化与应用的落实机制、衰退期落后技术的淘汰机制与新技术的再创新机制。
关键词:碳中和;;低碳技术;;共通性;;阶段性;;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