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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凯;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社会背景、立法模式和问题根基等不同,解决我国的行政犯违法性判断问题不能简单直接移植德日刑法理论,而应在解构域外刑法理论和适用性反思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借鉴并思考建构本土化方案。德日刑法理论处理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体系定位由违法性阶层向构成要件阶层转变,共同的趋势是对构成要件进行法益侵害的实质考量,而在构成要件中判断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也契合我国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立法模式。空白罪状的构成要件模式决定了我国规范依附型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特点,揭示了此类犯罪具有以违反前置行政法律规范为必要前提的特殊性。行政犯认定中应认识到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位阶关系,将空白罪状视为行刑跨越的阶梯,借助空白罪状的填补进行双层违法性判断,在确认行为违反前置行政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刑法》自身的规范保护目的独立实质判断是否构成刑事违法。为确保刑事违法性的论证结论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必要借助比例原则进行适当性、必要性与均衡性的逆向审查。
关键词:质量区别理论;;法秩序统一;;双重违法性判断;;规范保护目的;;比例原则
基金资助: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违法性认识理论的实践路径研究”(项目批准号:23BFX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