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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红建;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是行政系统内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但当前制度实践存在理念偏差、启动方式混乱、纠错程序缺失、能否纠错具有偶然性等问题。行政行为的存续力与司法判决的确定力存在本质区别,对于尚未发生不可争议力的行政行为,原行政机关有自我纠错的职权和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建议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相较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在审查深度和强度、行政主导性以及纠纷解决效益等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在制度完善上,应精准限定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范围,明确有限纠错、程序正当、利益衡量等原则,构建包含回避、第三方参与、听证等在内的核心程序,建立责任豁免与追究机制以平衡纠错激励与责任约束。通过立法整合地方经验、强化程序正当性,推动自我纠错从实践探索走向制度定型,以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实践总结;;制度构建
基金资助:2023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重大行政决策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3FFXB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