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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5年第05期: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适格性判断——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高圣平;顾晨阳;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

摘要: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适格性判断,受到民法的内在体系和作为法外目的的监管规则的共同作用。融资租赁交易的“融物”属性,要求租赁物具备持续的使用价值、具有可转让性,并达到可得特定的程度。融资租赁物虽以动产设备为典型,但在范围上已经从特定物扩展至特定化的种类物、无形财产和未来财产。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不动产并非完全不能成为适格租赁物,以商业经营为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均具备适格性,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性基础设施和经济性基础设施在符合要件的情形下也可以成为适格租赁物,不动产附着物则会因添附而丧失独立成为租赁物的资格,除非拆除或者分离不会对其他部分造成实质损害。在设备租赁之外,生物资产、在建船舶和航空器等特殊类型动产也具备成为租赁物的可能,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以其作为租赁物应获肯定性评价,并且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交易相比权利质押贷款,更能保障出租人的债权实现。

关键词:融资租赁物;;公益设施;;生物资产;;不动产附着物;;知识产权

基金资助: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大项目“民法典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项目编号:20XNL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