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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策;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逐利执法主要有过度型、选择型、异地型、运动型、寻租型等实践样态。基于公共选择理论“经济人”假设,逐利执法利益结构中存在一定获利空间和利益冲突。执法目的逐利化,追求经济利益且反噬正当目的。逐利执法手段不合法、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执法资格或法律依据、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在财政压力背景下,个别执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捆绑、收支两条线的法律异化、执法绩效考核的错位、执法裁量权扩张与监督不足构成逐利执法的形成机理。从现代法治精神和新公共管理理念维度观之,应当提升执法经费配置主体中立性以弱化地方关联、革新执法经费支出标准以切断收支关联、重塑执法绩效考核标准体系以形成正当导向、强化执法裁量约束与监督以促进执法规范,确保根治逐利执法顽疾,从而推动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确保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
关键词:逐利执法;;小过重罚;;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行政裁量权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专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22JZDZ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