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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2025年第05期:《商标法》“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的限用与废除——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与反“内卷式”不正当竞争的视角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孔祥俊;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

摘要:“其他不正当手段”是充满不确定性的商标无效事由,现实中的滥用又使其成为“内卷式”不正当竞争的重灾区。1993年《商标法》引入“其他不正当手段”条款以来,其法律定位几经改变,并被应急性地用于规制非使用性批量商标注册,后逐渐演化成2019年《商标法》第4条非使用性商标禁注事由。“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基础本应丧失,但已频繁地误入“惟惩罚论”“惟手段论”“惟数量论”的适用歧途,出现了本末倒置的功能错位和适用变异,特别是被扩展适用于攀附性及单纯数量多的商标注册,且经常疑似代行保护在先权利的相对事由功能,使其本以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目标,却被异化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利器,激励和便利了相互无效注册商标的“内卷性”恶性竞争,造成法律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鉴此,当务之急是在以前的遗留案件中回归“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本意,并以现行《商标法》第4条第1款替代其常规适用,使其原则上处于备而不用的兜底条款状态,且尽快在当前法律修订中予以废除,最终回归商标注册与无效事由的同一。

关键词: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其他不正当手段;;绝对事由;;非使用性商标注册;;“内卷式”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