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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维;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现行规则将投资建议型和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分别纳入投资顾问和资产管理的规制框架,且试图以普通资产管理产品的相关规则来规制全权委托型智能投顾,产生了削足适履的效果,而一些真正需要关注的问题则未涉及。在信义法的路径下,智能投顾规制的关键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由于智能投顾向客户提供的是全权委托账户管理服务,在内部结构上不同于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结构,在对外关系上也不同于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者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因此在其注意义务的塑造上应当以个性化要求为核心。第二,与一般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同,智能投顾最重要的是对其利益冲突的披露,这是其履行忠实义务的核心问题。第三,由于智能投顾的行为是由算法决定的,因此除后端违信责任的承担之外,在其服务的前端和中端,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算法规制来落实其信义义务。
关键词:投资顾问;;信义义务;;个性化服务;;利益冲突;;算法规制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JJD820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