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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萌;
单位:兰州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失能失智老人生活照顾、财产管理成为困扰许多家庭的难题。《民法典》中正式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为解决养老难、监护难等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法,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积极应对老龄化的国家战略。从大量实践案例来看,仅依靠监护协议无法有效解决监护人尽心尽力履职、委托人救济自己权利等关系到意定监护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性问题。意定监护委托人选择监护人的决定性因素就是信任,据此认定二者之间的信义关系能够充分实现积极老龄化理念中维护老年人尊严的目标,不断提升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同时可以补足监护协议中约定不足的缺憾,充分实现老年人的自决利益。意定监护不以血缘和亲属关系为基础,监护人对于委托人利益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监护人必须承担忠诚义务及谨慎注意义务,并将义务履行情况作为监督人的监督依据,同时在监护人违反义务时,赋予委托人单方解除监护协议、撤销监护人交易或合同、利益归入等救济权利,助推意定监护制度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解决我国养老现实问题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积极老龄化;;意定监护;;信义关系;;忠实义务;;谨慎注意义务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家庭关系传承与变革中的民法问题研究”(20JHQ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