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刘超;
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系统重构了我国既有的生态环境法律规范,实现了生态环境司法的规则创新与系统供给。《生态环境法典》在总则编创设了生态环境司法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具有原则性、系统性、协同性特征;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规定了生态环境司法机制的基本框架、程序规则与配套机制,彰显了生态环境司法规则的法定化、衔接性和差异化。在这一制度创新体系下,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第1065条规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规则,其立法创新体现在三个维度:首次为替代性修复责任明确了法律依据;确立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为一种独立形态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普遍适用范围。从体系化视角来看,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规则的司法适用需把握以下要点:“自然恢复为主”原则在生态环境司法中的贯彻适用,应当从实质角度把握,而不能机械地进行形式化解读,以人工修复为生态环境司法裁判的主要模式;“替代性治理或者修复”规则在生态环境司法中的适用,要求实质性区分替代性修复措施的类型;多元修复措施在生态环境司法中适用的规则体系应分层构建。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司法;;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替代性修复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双碳’目标下环境司法机制创新研究”(23AFX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