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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佘力焓;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传统的专利客体严格构建在对技术方案的认知逻辑上。以专利来保护人工智能算法存在根本性的问题,即人工智能算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及如何判断其可专利性。由于抽象思想不是技术方案,而人工智能算法是技术属性与思想属性相互融合的整体,故其难以被界定为传统的专利客体。因此,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的深入讨论将面临客体适格性与算法特征之间的冲突,这使人工智能算法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专利授权要件上与传统技术方案相比存在特殊性。分析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的判定逻辑,有利于厘清算法专利的认知体系,突破专利保护的规则局限。只有结合人工智能算法特性对可专利性判定的拟制主体及规则进行适应性调整及重构,才能合理维持算法专利的创造性高度,实现人工智能算法技术创新与权利保障的协同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可专利性
基金资助: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年度规划项目“面向数智技术融合创新的专利审查协作机制多目标优化研究”(23ZFG6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