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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东;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确立,应当摒弃“自由意志+刑事责任能力”的拟人化认定标准,基于人工智能的技术属性,以“可评价和检验的自主行为能力”为核心,构建“自主决策能力+行为支配能力+风险识别能力”的规范认定结构。在立法层面,应综合考量当前人工智能的技术能量、技术特征、应用实效与发展阶段,从控制必要性、控制强度和控制时机出发,采取刑事立法适度先行的规制策略,以回应人工智能技术福利与智能异化风险之间的“科林格里奇困境”。在刑事归责模式上,伴随着“自然人→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主体实现了人权主体性向社会工具性的角色转换,基于社会防卫论立场,对于人工智能犯罪,可采取客观事实归责模式下的严格责任论,以“过错推定(实体法的层面)+举证责任倒置(程序法的层面)”为严格责任认定模型,并配套设置以科技风险防范为核心内容的技术保安处分措施。
关键词:人工智能;;自由意志;;社会防卫;;风险分配;;科林格里奇困境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加密资产交易习惯及其法律转化研究”(25BFX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