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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新彦;孙畅;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规定结婚双方负有婚前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在适用该条款时,存在“重大疾病”认定模糊、告知义务主体范围过窄、告知义务标准不清和婚姻撤销权行使规则存在漏洞等裁判困境。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应当根据该疾病对患病一方的行为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伴侣权利的行使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程度进行类型化。对于告知义务的主体,应当扩张至共同生活的主要家庭成员。对于告知义务标准的判断,如果患病一方告知内容及告知方式不足以使另一方作出是否缔结婚姻的判断,则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履行告知义务的举证责任应当转移至患病一方;被隐瞒一方在知晓另一方健康情况后,若出于人道主义陪伴患病方治疗,则撤销权应当在患病方治愈或确认无法治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在行使撤销权的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并分割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撤销权;;告知义务;;重大疾病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8VHJ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