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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沛权;周家驹;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随着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规范呈现明显的缺位和滞后,亟待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加以完善。当前刑事错案的接连曝光、犯罪形态的转变、数字技术的发展为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对之提出了时代要求。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当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聚焦于证据种类、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三个面向。具体而言,封闭的法定证据种类不能涵盖全部的证据形式,其划分标准的科学性仍存争议。对此,应明确证据法定形式体系的开放性,以分析证据的证明机理为核心实现划分标准的回归;对于证据规则应在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较为成熟的传闻证据规则;同时,针对证明标准中存在的理论争议,应当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的定位与适用标准、坚守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定证明标准予以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刑事证据制度;;证据种类;;证据规则;;证明标准
基金资助: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9FXB01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3&ZD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