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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教2025年第02期:高校教师服务期内辞职争议及其法理纾解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赖秀兰;

单位:江苏大学法学院;

摘要:高校人才有序流动是推进中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核心要素。梳理高校教师服务期内辞职争议案件,争议焦点和裁判分歧集中于高校教师在服务期内是否享有预告辞职权、辞职教师应否承担服务期违约金、服务期违约金法律属性为补偿性抑或惩罚性等方面。通过厘清辞职争议法律适用顺位,探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17条的立法真意,服务期条款不得限制高校教师辞职权的实体权利,应在辞职程序上依法作出限制。高校教师服务期违约金应定性为补偿性违约金,适用情形限于出资培训和特殊待遇两类。

关键词:服务期;;辞职;;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

基金资助: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高校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研究”(2022SJYB2206);;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长三角区域协同立法模式研究”(23FXA001);;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市域社会治理中条块协同的法治保障研究”(2023SJZD005);; 江苏大学高级专业人才项目(21JDG006&21JDG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