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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宁;
单位:江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学位法》第40条创新性规定了学术复核制度。学术复核是学位授予过程中针对学术争议的专门救济制度,发挥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自我纠错、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功能,与学位复核、校内申诉、行政复核等制度有着本质区别。学术复核制度建构需要注意受理范围在法定情形外是否有继续拓展的空间、学术复核的受理机构和复核专家如何选择、学术复核的程序运作是否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学术复核办法的制定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从划定学术复核受理范围的边界、明确学术复核的相关主体、健全学术复核程序规则、探索学术复核办法备案审查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建构。
关键词:学位法;;学位授予;;学位申请人;;学术复核;;权利救济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我国教育法典编纂的框架体系研究”[BAA22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