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周恒;
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对教育法典范围的确定而言,类型化思维能够帮助识别既有的教育法律规范,研判教育生活实践中的法权要求,确保入典规范的体系性。以教育法律规范所在法律文本的立法目的、法律调整对象、对应的监管部门、教育事项的制度定位为标准,教育法律规范可以区分为核心教育法律规范、准核心教育法律规范、领域交叉型教育法律规范与手段交叉型教育法律规范四种类型。核心教育法律规范应整体纳入教育法典,并补充普通高中教育、残疾人教育、国家教育考试与终身教育立法,其规范特征构成了识别其他教育法律规范是否入典的标准;准核心教育法律规范将学校教育规范拆分纳入教育法典;领域交叉型教育法律规范仅将原则性条款纳入教育法典,补充人工智能教育与教育对外开放的原则性条款;手段交叉型教育法律规范不宜纳入教育法典。
关键词:教育法律规范;;类型化思维;;教育法典;;教育立法;;法典范围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类型化思维下教育法适度法典化的体系构造研究”[23YJC880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