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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旭东;
单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教育法典体系型法典的体例模式与领域型法典的本质属性,在理论上形塑了教育法典法律责任专章的应然逻辑构造。依循这一构造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法律责任条款尚未消弭碎片化与重复化现象,没有妥适分类处理既有责任条款,责任条款与义务条款未完全对应,教师权利也因内部法律责任过多而未获充分保障。结合教育法典可能采用的“两步走”编纂策略,我国教师法律责任的完善亦须分步实施:第一阶段,《教师法》修订中扭转责任条款碎片化与重复化现状,通过合理运用引致性条款或保留细化具体责任条款,实现对既有责任条款的科学安排,并促进责任条款与义务条款相对应;第二阶段,由教育法典分则“学校编”推动政府与学校、教师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质化,并最终由总则的法律责任专章正式实现教师承担的内部法律责任的外部化转变。
关键词:教育法典;;教师法;;教师;;法律责任;;外部法律责任
基金资助:202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我国教育法典编纂的框架体系研究”(项目编号:BAA22016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