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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作宇;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摘要:大学可治理性是一个需要被关注的学术概念和实践问题。可治理性反映了治理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的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关系。可治理性建基于治理供给与治理需求的契合。治理主体可以细分为治理的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而结合内部主体与外部主体的划分,可以再分为大学内部的治理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以及大学外部的治理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换言之,在需求和供给之间存在多重组合。围绕治理主体自身以及相互之间的需求与供给对位,会形成多种多样的治理形态。有效治理是供给与需求的高度契合,而且成本最小。因为供需矛盾以及内外主体之间的矛盾,在实践中存在着治理过度、治理不足、治理干扰、治理缺勤等现象。以治理内外主体的投射方式观察,治理有“元治”“自治”“他治”和“互治”几种形态。几种形态的治理模式在实践中并非完全互斥。从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实现的角度看,“互治”是需要深化的治理理想。
关键词:大学;;可治理性;;治理供给;;治理需求;;治理能力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代中国高校内部治理能力提升研究”(项目编号:22JZD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