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王健;吕晓宁;
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北京通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摘要:职场霸凌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乃至整个社会均有巨大的负面影响,通过法律规制职场霸凌已逐渐成为社会共识。职场霸凌行为具有多样性,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复杂交错的利益,对职场霸凌的认定应采取相对灵活的态度。职场上不受欢迎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场霸凌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判定:行为主体方面,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地位关系;行为频次方面,一般具有重复性和持续性;行为程度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危害结果方面,对劳动者的健康与尊严造成严重损害。通过课予用人单位防治义务,以用人单位内部机制作为基础性、优先性处理方式,是规制职场霸凌行为的最佳路径。具体而言,用人单位职场霸凌防治义务应当是全过程的,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与事后处置三个阶段。事前预防的义务主体主要为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事中制止与事后处置的义务主体则为所有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在知悉职场霸凌事件后,并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则会构成防治义务之违反。违反防治义务的用人单位虽然不用承担具体的行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职场霸凌;;惩戒权;;尊严保障;;照顾义务;;防治义务
基金资助: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22JZD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