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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龙;李坤刚;
单位:安徽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要: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的处理作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诉源层面带来了纠纷数量、难度双提升的新难题。我国“非诉”劳动纠纷调解制度从原本聚焦于传统的劳动纠纷化解,不断向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进行延伸,在法律、规范性文件层面,不断进行突破,开始应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进行“自我解题”。但在实体规则层面存在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界定不清、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尚未界定等问题,在程序规则层面救济程序性规定不够合理、救济程序规定的操作性不够强,亟需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参考清单和规则的完善先行探索,并力争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及劳动权益规制的单行法规,为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的“定准”作好铺垫。加快地方性法规的探索,对相关程序性规定进行整合,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非诉”调解制度体系,提高法治保障能力,体现“非诉”的替代性价值和分流减负作用。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准诉讼;;调解制度;;不完全劳动关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FX022);; 安徽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022AH051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