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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奇;
单位:西南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西南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
摘要:基于规则立德的要求,近年来在教育领域掀起了一场全面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立法的运动。但立法能直接完成教师职业道德提升目标吗?对此又应采取一种怎样的立场?遵循何种限度?学界的相关回应存在不足。从法社会学自创生理论看,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系统基于“规范预期”和“代码”运行,首先具有明显的封闭性,在此基础上具有有限的开放性。教师职业道德是另一类与之进行交涉与耦合的社会规范,该系统依靠“认同/否认”价值判断实现“规范预期”,这类预期本质是“人格预期”,因此其封闭性主要源自教师人格身份内在的“价值性”和“专业性”两方面,而有限开放性则源自教师身份“公务性”所承担的特殊义务。封闭性是社会规范系统的首要特征,教师职业道德立法作为两类系统的交涉与耦合理应采取一种谦抑立场,由此推导出两者互动的第一个基本遵循:凸显封闭性,行业规范与国家法相对分离,应从伦理标准和专业标准层面推动职业道德内生化建设;在有限开放性方面,职业准则行为符合法律要件,由此推导出第二个基本遵循:适度开放性,将职业道德入法内容限定为“行为法”,让法律归法律,推动以师德失范处理为中心的职业行为法治化转型。当下需要妥善处理好教师法律身份定位及两个基本遵循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自创生理论;;教师职业道德;;立法;;封闭性;;人格预期
基金资助:202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师德失范的法学释义与制度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4YJC88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