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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越;祁占勇;
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摘要:残疾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每一位适龄残疾儿童都有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并获得自我发展的权利。残疾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需要国家承担尊重义务、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国家在履行相应义务时应兼顾残疾学前儿童的一般性和特殊性。尊重义务强调基于残疾学前儿童主体地位对儿童受教育平等、自由及家庭教育权利的尊重;给付义务指国家应积极作为,从资源、服务、制度等方面回应残疾学前儿童的特殊教育请求,为残疾学前儿童的学习与发展提供利益支持;保护义务即国家应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实现对残疾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利侵害的预防、排除和救济,保障残疾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
关键词:残疾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尊重义务;;给付义务;;保护义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23年度教育学一般项目“空间正义视域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的内在机理与实践路径研究”(项目编号:BAA23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