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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丹;
单位:呼伦贝尔学院法学与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均对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仍存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基数不够明确、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缺乏足够的合理性、惩罚性赔偿金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衔接不畅、惩罚性赔偿金管理与使用机制欠缺等困局。对此,可以从清晰界定惩罚性赔偿金计算的基数、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健全惩罚性赔偿金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衔接机制、优化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与使用机制等维度突破目前的困局。
关键词:食品安全治理;;食品刑附民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制度